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
最近以来,我局在为取得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李某确认药师(中药师)任职资格时发现,台州市椒江震宇药房为李某提供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不真实。经查,李某在台州市椒江震宇药房的实际工作时间是2006年6月—11月,而李某提交的由台州市椒江震宇药房出具的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是2002年至2007年。台州市椒江震宇药房为他人提供虚假工作年限证明的行为严重影响药师任职资格的确认工作,为驻店药师虚聘虚挂提供便利条件。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我局决定对台州市椒江震宇药房为取得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虚假工作年限证明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记分,对故意隐瞒实际工作单位的李某不确认药师任职资格。
请各县(市、区)局(分局)认真把好药师(中药师)任职资格审核关,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发现类似情况,要依法严肃处理。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引以为戒,不得提供任何虚假证明。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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