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许可条件 1、在浙江省境内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生产批准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相应车间; 2、《药品GMP证书》有效期限将届满,需继续申请《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报 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五)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 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质量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 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六)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 (七)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 况。其中对B一内酰胺类、避孕药、 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 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及工艺布局平面图 (包括更衣室、盥洗问、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 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八)申请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九)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 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 器校验情况。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一)申报认证产品生产场所的环保和消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资料。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药品GMP认证,除报送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3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十二)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五、许可程序 省局受理大厅受理→省局安监处形式审查→局认证中心资料审查→组织现场检查→局认证中心技术审查→省局审批→ 报国家局上网公示→十天后无异议发证书 六、办理时限 105个工作日 七、许可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浙价费[2004]75号规定: 1、受理申请费200元; 2、组织专家实地勘验审核: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7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取2700元。 八、许可实施机关及责任处室(电话)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 联系电话:0571—88903352 九、受理时间及地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5:00夏季2:30—5:30) 受理地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 十、下载方式 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sda.gov.cn),查询国药监安 [2002]442号文件,并下载《药品GMP认 证申请表》 十一、投诉机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 新增生产剂型或新建药品生产车间的, 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批准 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向省局提出药品GMP认证申请。 2、新开办或申请GMP复查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药品GMP认证或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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