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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初审申办须知

信息来源:浙江药师网      发布时间:2005-10-19 00:00      点击量:17511
一、许可事项名称
    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初审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许可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2、申请人应当是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且其申报品种范围与证书载明一致。
    3、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没有《药品GMP))认证证书也可以提 出药品注册申请。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l、《药品注册申请表》;
    2、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规定 的要求提供。
五、许可程序
    省局受理大厅受理_初审、现场考核、抽样并通知检验一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家局。
六、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许可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浙财综字[2001]29号规定: 1500元/品种。
八、许可实施机关及责任处室(电话)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联系电话:0571—88903338
九、受理时间及地点
    受理时间:周二、周四(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夏季2:30一5:30)
    受理地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
十、下载方式
    可从国家局(http://WWW.sfda.gov.cn)  网站下载
十一、投诉机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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