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程序及细则
一、执业药师注册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二、执业药师注册许可条件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三、执业药师注册程序
申请人到浙江省各地市药监局提交申请材料 当场审核(材料齐全即受理;审核不合格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核发《执业药师注册证》。
四、执业药师注册申请材料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注:
1、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还需出示继续教育学分情况(可以在浙江药师网上查看)。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
(二)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6、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2、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当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时,经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返还申请人。
(四)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2、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注: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五、核发证件及有效期限
《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有效期三年。
六、申请表格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
可在浙江药师网(www.zjda.com)的常用表格和软件下载栏目下载。
七、受理与取证
受理与取证:各地市药监局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八、新办企业申办执业药师注册:
凭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执业药师注册申请材料办理注册。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
1、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
2、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
3、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
4、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
5、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
6、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条 学分授予程序为:
1、取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学分,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2、第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确认与登记盖章。申请第一条第二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申第一条第三款的人员,须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四款的人员,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五款的人员,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六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务学习的证明。
第三条 学分核定主要根据培训内容与学时,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第一条第二款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8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其他学分计算参考附表。
附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授予表
项 目 性 质 |
级 别 范 围 |
学分核算 |
备 注 |
在学术会议 上宣读论文 |
国际性 |
8-6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
全国性 |
6-4 |
行政区级 |
5-3 |
省 级 |
4-2 |
在学术会议上提交 书面论文或摘要 |
国际性 |
6-4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
全国性 |
5-3 |
行政区级 |
4-2 |
省 级 |
3-1 |
仅列题目 |
1 |
在学术刊物上发 表论文、综述 |
国外刊物 |
10-8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
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 家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8-6 |
省级刊物 |
6-4 |
地级以下 |
4-2 |
内部刊物 |
2-1 |
著 作 |
1000字 |
1 |
最高记45学分 |
发表专业译文 |
1500字 |
1 |
最高记45学分 |
出国考察报告 |
3500字 |
1 |
最高记15学分 |
出版继续教育项目课程的录像教材 和幻灯片 |
讲授实录者 |
1/10分钟 |
以成品放映时间核算,每个项目最高记25学分。 |
讲授与编辑者 |
2/10分钟 |
课程编导者 |
1/10分钟 |
制作幻灯片者 |
1/分钟 |
国家自然科学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 发明奖、星火奖 |
一等奖 |
20-16 |
一项成果同时获多项奖的记最高学分。
以第一获奖者记学分上限,依次类推到第三获奖者。 |
二等奖 |
15-11 |
三等奖 |
11-7 |
省、部级奖 |
一等奖 |
12-8 |
二等奖 |
10-6 |
三等奖 |
8-4 |
地、市级奖 |
|
6-4 |
|
国家专刊 |
发 明 |
12 |
实用新型 |
9 |
外观设计 |
6 |
外出进修或读学位课程 |
当年最高记25学分 |
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
0.5/次 |
当年最高记10学分 |
培训、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
当年最高记10学分 |
阅读专业期刊及答题 |
全国性 |
0.5-0.1/题 |
当年最高记5学分 |
省 级 |
0.3-0.1/题 |
当年最高记3学分 |
阅读专业期刊及写出学习总结3500字 |
1学分 |
当年最高记2学分 |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 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遴选评审 |
|
当年最高记15学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