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名称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 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l号)。 三、许可条件 符合《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 行规定》等规定。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向省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真 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1、《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将 样稿(图像、文字等材料)分别打印粘贴 在《审查表》发布内容一栏;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 电子化文件一套; 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 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 托书原件; 6、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2个最小销售单元 的样品); 7、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 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9、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所有申报资料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完整、有效,文字和图案清楚,不得涂改; 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 号,英文使用12号),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逐页加盖 申报单位公章);若同一产品申报2种以上形式的广告,需分开申报。 经审核修改后补交的广告内容样稿(图像、 文字等材料)要求: (1)影视广告需提交光盘及修改后的文字脚本和图片; (2)广播广告需提交修改后的录音带一盒 及相对应的文字脚本;其他媒介的广 告需提交修改后的文字材料和相应图片。 五、许可程序 省局受理大厅受理--〉省局保健品化妆品 协调监督处审查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许可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许可实施机关及责任处室(电话)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协调监督处 联系电话:057l一88903257 九、受理时间及地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 2:00—5:00(夏季2:30—5.30)。 受理地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 十、下载方式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电子填写软件可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www.sfda.gov.cn)或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zjfda.gov.cn)下载。 十一、投诉机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l、广告审查的范围:凡属浙江省行政区 域内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进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其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须经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2、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限为一 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发布的,应 当在期满前二个月向原审批地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审查。 3、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保健食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发生变化的保健食品广告,应重新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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