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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调整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2 15:35      点击量:16714

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国药协发〔2020〕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2020年度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一)内容分类: 

1、公需科目内容:学习内容涵盖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诚信自律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内容:学习内容包括从事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领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学习形式

1、公需科目学习形式: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http://zjjx.zjhrss.gov.cn)免费学习。

 2、专业科目学习形式:采取网授、面授方式进行。

1)网授:由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以药学服务为中心,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组织各相关专家每年更新课件内容供执业药师选择学习。

2)面授:由各施教机构负责。根据今年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鼓励各施教机构在方便学员、保证教学质量和师生互动的前提下,结合函授、实践教学、大型作业、案例分析与讨论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面授培训学时不得少于专业科目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三)特殊政策

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指定医院)的执业药师,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视同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

二、继续教育的学时管理

(一)学时要求

全年要求完成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

根据浙药协[2015]11号文件,自修学习可作为专业科目的学时补充,但不得超过15学时。

自修学习是指执业药师参加相关学术会议、论文交流、讲学授课、论著教材、业务培训、调研考察、阅读专业期刊等。

(二)学时授予

1、公需科目学时授予:

执业药师参加“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公需科目网上学习,经考核合格,自动登记学时。执业药师可自行查询、打印学时证明。

2、专业科目学时授予:

1)执业药师参加省执业药师协会开展的专业科目网授学习,经考试合格,由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授予学时。

2)执业药师参加各施教机构组织的专业科目面授学习,经考试合格,由各施教机构负责授予学时。

3、自修学时授予:由省执业药师协会、施教机构根据浙药协[2015]1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予以落实。

 

                           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0年3月24日

 

原件下载: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调整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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