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英文译名:Zhejiang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L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浙江省内的执业药师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道德风尚;坚持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参与“健康中国”“健康浙江”战略,为药学事业发展和公众健康服务。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执业药师能力建设,提升执业药师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普法、自律、维权、教育、协调、服务。
(一)宣传贯彻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推进执业药师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基本诉求,提供相关服务;
(三)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具体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学术交流,提升执业药师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
(四)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
(五)履行社会责任,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展药学志愿服务;
(六)开展执业药师建设的调研和探索,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
(七)组织执业药师开展学术、技术、业务交流与合作,宣传推广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促进药学事业发展;
(八)办好《浙江药师》网站,编辑协会会刊和药学资料,向药学人员及公众推介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执业药师表彰奖励活动;
(十)参与或承担政府委托的执业药师制度建设、合理用药指导和全民健康促进等方面的任务及事项。
以上按照规定需要前置审批或授权委托开展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须是在浙的已经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从业药师资格、中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执业药师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单位会员须是在浙的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药学教育及科研的相关单位和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团体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予以除名。对除名有异议者,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会员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团体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受理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建议,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名的理事以上人选,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其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名人选,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至少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选举罢免监事长;
(三)列席理事会;
(四)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五)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审核年度预决算并向理事会提出审核意见;
(七)对本团体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理事会处理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协会设名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药学事业,热心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团体在省内设区市设立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沟通、协调本地执业药师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
(二)落实协会布置的相关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管理,组织开展社会药学服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各市办事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执业药师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设立执业药师协会联络站,以加强协会与广大会员的联系,促进协会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第四十二条 本会理事、监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聘或免职。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因故辞职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通过的。
(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职或罢免的。
(四)其所属会员机构欠缴会费达二年的。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保证协会资产来源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六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