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功能与操作流程
 
一、依据
《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食药监人〔2009〕10号)和《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二、目的
发挥执业药师自律管理功能,通过社会监督,引导执业药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诚信在岗,依法执业,维护执业药师的社会信誉和在岗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使公众真正得到执业药师优质的药学服务。
三、系统功能
宣传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和国家执业药师管理政策;提供公众对执业药师违规行为的举报渠道;记录执业药师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记录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及省执业药师协会对执业药师的奖励、表扬;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医药企事业用人单位提供执业药师诚信档案查询参考。
四、接受举报信息的范围
1、执业药师将自己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的;
2、执业药师在药品经营企业只挂名而不现场执业的;
3、执业药师同意或授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向公众推销药品或提供药学服务的;
4、执业药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执业单位和范围执业的;
5、执业药师在执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性药品销售业务的。
6、执业药师没有按规定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的。
五、系统操作流程